联系我们产品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 › 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足迹
产品介绍流量:15 发布时间:2025-05-22

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足迹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李广健律师

岁月荏苒,日月如梭。走过了半个世纪的人生路,留下了那些难以忘怀的灿烂记忆。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我们律师必须走专业化的道路,我选择了充满挑战和风险的刑事辩护专业。近十年来,我专注接办刑事辩护案件,在办理每一件案件时,我都及时会见、认真阅卷、仔细研究、精心准备,取得无罪判决、不起诉、撤销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结果约5件,很多案件实现重罪名改轻罪名或者部分指控事实或罪名不成立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有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充分**了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的体会是,学习是我履行职责的较好法宝。律师是适用法律的专家,要想成为一个好律师就必须把学习放在首位。为此,我坚持每天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对常用的法律知识进行温故。同时坚持学习理论及实务知识,通过对经典案例和较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研究的学习,我的业务知识和执业技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提高。除此,还有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比如金融知识、医学知识、证据学理论、侦查学、财务管理、工程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工程、现代科学前言知识等,进一步充实了自己的知识面,更重要的是将复合型的知识变为本职的刑事辩护开拓视野。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为止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覆盖各个类型,办案和开庭的范围几乎涉及近大半个中国,我不完全统计,信手采摘几朵花絮如下:

一、刑事部分典型案例

1、为当街杀死二人被控故意杀人被告人王靖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一审、二审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复核采纳辩护意见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担任因债务纠纷引发杀人案江苏籍被告人房久东的辩护人,法援采纳了律师从犯,主观恶性小等辩护意见,使之得到了公正处罚;

3、为浙江南浔地板余某业主侵犯著名商标“大自然”案担任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经过提交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撤销案件;

4、担任被列为浙江省十大信用卡诈骗案之一的被告人张胜勇的辩护人,最后使其得到了从轻处罚;

5、为杭州朱志芬容留他人卖淫案担任一审二审辩护人,使其得到公正处罚;

6、为怀疑妻子有外遇而杀死妻子和一男子的四川彝族民工石海而古担任一审和二审的辩护人;

7、担任公安民警陈仕川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的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8、为浙江某企业“跑路”老板姚伟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案担任辩护人,部分有担保的金额没有认定,部分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处罚;

9、为朱晓华涉嫌巨额骗局诈骗案担任辩护人并作无罪辩护,目前案件又被退回侦查机关;

10、为桐乡市徐建福涉嫌盗窃案担任辩护人,在起诉阶段提交不构成盗窃罪律师意见并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采纳,退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1、为即将毕业误入传销的江西南昌某高校在校大学生蔡瑞涉嫌非法拘禁案作罪轻辩护,较终采纳律师意见,适用缓刑,使其学业没受影响;

12、担任被告人陈永昌涉嫌盗窃、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和二审辩护人;

13、担任刘某某网络“招嫖”电信诈骗案辩护人,使其得以从轻处罚;

14、担任醉酒斗殴致他人昏迷后用棉被包裹捆绑于石板上丢弃河里灭迹故意杀人案辩护人;

15、担任15年前抢劫杀死夫妻二案的辩护人.........

 

二、按照类别其他成功案例:

· 危害公共安全类

· “罪刑法定”原则在辩护中的应用——杜某危险物品肇事案无罪辩护

· 主观心态应属过失非故意——许某投放危险物质案辩护纪实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

· 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辩护中的运用——管某某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

· 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赵某贷款诈骗案无罪辩护

· 正确区分选择性罪名——从杨某某窝藏包庇一案谈起

· 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陷囹圄 辩护人明释经济纠纷解冤屈

· 犯罪构成要件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应用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

· 纠集他人索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曹某某故意伤害案

· 是故意犯罪还是正当防卫——李某某故意伤害罪

· 来之不易的“不起诉决定书”

· 捕捉案件细节 谨慎调查取证——艾某某强奸案无罪辩护纪实

· “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适用

· 凭借专业知识推翻鉴定结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 分析控方有罪证据 得出被告无罪结论——孙某非法拘禁案的无罪辩护

· 雄辩的基础是对事实的准确把握——李某某故意伤害审查起诉阶段的无罪辩护

· “诱因”不是刑法上的“原因”——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减轻处罚

· 准确把握多因一果中的直接原因——一起离奇致伤诱发死亡案件的无罪辩护

· 员工伤害他人致死 老板被控主谋——方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无罪辩护

· 一刀毙命也可以是故意伤害——杨某某故意杀人案改变定性的辩护

· 从故意杀人到故意伤害的演变——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改变定性的成功辩护

· 侵犯财产类

· 揭盖油井属于财物还是自然资源——张某某等盗窃罪案

· 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甄别共同犯罪中的无罪人——赵某某抢劫案的无罪辩护

· 主体之辩 定性亦变——某某贪污案改变定性的成功辩护

· 两辩职务侵占罪”——某某贪污罪改变定性辩护案

· 从诈骗到职务侵占再到无罪的辩护——某职务侵占案

· 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某某挪用资金案历经十年诉讼终获无罪辩护纪实

· 正确适用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某某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案无罪辩护

· 受委托验货与诈骗行为不能划等号——某某诈骗案无罪辩护

· 案件多项事实中关联罪名的无罪辩护

· 在经济犯罪案件辩护中巧用民事法律关系——某职务侵占案的无罪辩护

· 罪与非罪的辨析——某某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

· 细节证据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 分析犯罪特征 区别行为性质——某某绑架案的无罪辩护

· 年龄问题查不清 骨龄鉴定未成年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

· 知情并非通谋——某某贩卖毒品案无罪辩护

· 零口供与证据链的断裂——某某贩卖毒品案的无罪辩护

· 仅有同案犯供述不能认定有罪——某贩卖毒品案的无罪辩护

· 因果关系不存在 有罪指控难成立——某寻衅滋事案的无罪辩护

· 辩护的细节决定成败

· 网络犯罪的构成之争——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具备四个法定特征——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改变定性辩护纪实

·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好辩护作用——某涉嫌包庇罪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案辩析

· 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某某涉嫌包庇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案辨析

· 先虚后实的结算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

· 贪污贿赂类

· 先虚后实的结算行为不能认定为贪污——某某贪污案的无罪辩护

· 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某某挪用公款案无罪辩护

· 挪用行业协会公款行为的定性

· 民营企业董事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某某受贿案改变定性辩护

· 如何区分挪用行为与借贷行为——某挪用公款案无罪辩护

· 排除舆论干扰 无罪辩护成功

· 原则与细节并重 静态与动态兼顾——某某贪污、滥用职权、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的无罪辩护

· 巧用起诉证据 辩白指控罪名——某受贿案无罪辩护

· 一所房屋不同的法律关系——某贪污案受贿案的辩护

· 剖析企业性质 把握挪用界限

· 依法处分财产何罪之有

· 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助律师辩护成功——周某某贪污案的无罪辩护

· 从十年刑期到撤回起诉

· 利用职权给亲属分房并参加拆迁购房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某某贪污案改变定性辩护成功

· 严谨论证犯罪构成 缜密进行无罪辩护——某某涉嫌受贿罪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成功辩护

· 审计报告有漏洞 事实证据存疑问

· 一起交易型受贿的无罪认定

· 国有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定——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是与非

· 相近易混罪名的理性认定——某某贪污案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

· 改革不完善和失误的责任不应由改革者承担

· 依据借款协议履行出借款项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某某挪用公款案无罪辩护

· 透过现象看本质 还原事实真相白

· 渎职类

· 一次疯狂试驾引发的罪与非罪

· 一起徇私舞弊抵扣税款案的无罪辩护

· 借钱还钱不是受贿——某某涉嫌受贿、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无罪辩护

· 律师为法官辩护还其清白

· 是认真履行职责还是玩忽职守——某某玩忽职守案无罪辩护

· 明晰罪名 审查证据 还法官清白——某民事枉法裁判案无罪辩护

三、其他疑难复杂案例

案例一:{把握过失犯罪的特性,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从轻辩护成功获缓刑}

案情简介某某系贵州籍打工仔,多年来一直在公司里从事铲车司机工作,但没有取得叉车操作的相关资格证书,在一次作业中因碰撞到叠放的成品倒塌,致使在现场工作的一位女员工死亡。

【争议焦点】虽然是肇事者,但其是受雇劳动的职务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辩护意见】又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工厂对受害人积极筹措款项,一次赔偿给受害人家属72余万元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家属的精神上的安抚和失去亲人的痛苦减轻。由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在许多地方都很欠缺,他们缺乏特殊工种上岗培训的机会公司方面即主存在管理不到位、法治观念不够。另一方面,如果在一个叠放较高的物品旁,受害人应该意识到会有一定危险,受害人自身或多或少有一些过错有关。辩护人综合上述情节,本着罪当其罚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适用缓刑处罚的意见被法庭采纳

【审理结果】 

案例二:{对于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的故意杀人犯罪,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石海某某怀疑妻子出轨当场杀死正在幽会的妻子及其情人二人的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长期以来,因两被害人的婚外情使得被告人石海某某合法婚姻变得摇摇欲坠,被告人石海某某忍受着无法言喻的耻辱和伤痛,苦于自己没有什么文化,对于这种“家丑”如何处理找不到答案。他曾经想到过离婚,但他们这幢婚事是“亲上加亲”老亲(这里指三代以外旁系血统),又是青梅竹马。而与妻子有婚外情的却又是远房的一个长辈,这些违背伦理且惟妙惟肖的关系又难以向他人启齿。都在背井离乡打工,由于受环境、自身素质、法治观念等限制,在子夜的林地匍匐着一对男女窃窃私语,当他揭发两受害人的不齿行为是遭到了他们的威胁和挑衅,情景之下他做出了一个有悖道德和法律的非正常维权之举——用一种非常血腥的方法制服他们

【争议焦点】是故意伤害罪抑或是故意杀人?

【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至多是激愤杀人。本案确有法律和情理能够包容之处。公正的判决能够为道德起到指引和引领之作用,在积极倡导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今天,“第三者”将为人不齿为法不许,本案应该结合案发的特殊背景,两位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在刑罚裁量时,应予适当宽宥,虽造成严重后果,罪该当诛,但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审理结果】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石海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被采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三:{偿还自己为工厂担保的借款,不等同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会计朱某某为工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涉嫌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朱某某担任湖州某材料厂会计,按照老板指示二张面额一千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贴现后将其中270万元的贴现款用于偿还个人为该厂担保的借款,部分转给自己的女儿。被告人朱小华既不是被告人章某某所经营的某某防水材料厂的股东、董事,只是厂里一名普通职员或者担任了该工厂的财务会计而已,她与章某某也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两者只是存在一般的劳动关系。即使归还了为被告人章所经营的某某防水材料厂所欠的、由被告朱某某提供担保的债务,也不能视为被告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被告朱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作为财产犯罪的一种,诈骗罪主观故意的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应该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占有。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在参与将涉案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过程中以及偿付厂里的债务过程中,都是按照厂里负责人,即另一被告人章某某的指示,其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具备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     

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本案相关当事人在开始筹划贴现过程中,曾口头约定贴现后同意将部分贴现款留给章某某所经营的防水材料厂使用,后来涉案承兑汇票贴现后,也只是按照约定将部分的贴现款借给被告人章所经营的防水材料厂里周转,这在被告人章某某、朱某某以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多次口供中都能相互印证。在办理承担汇票贴现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还多次规劝和提醒被告章克明这样说:“只转给他们60%,我们用40%,谁的钱都是钱,没有这样的好事,其他参与人可以跑掉,但我们有工厂,是跑不掉的。”其主观意思非常明确,不愿意参与其中或者有其他不法意图。后来,在涉案承兑汇票贴现不成时,朱某某又再次规劝被告章克明:不要再做了!即不要再去为这些涉案票据贴现的意思。由此可见,被告人朱主观上根本没有企图占有这些汇票贴现款之主观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同的主观犯意。

二、被告朱某某没有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朱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表面上,被告朱似乎参与了涉案票据的贴现活动,起先她是因为另一被告人章某某没有驾驶资格,充当其司机去上海接人,直到从常州去杭州的路上中途返回时才知道是票据贴现,当她知到这些以后,她还理性地劝告章某某等他人,不要去违法冒险!实质上,被告朱某某在涉案票据贴现过程中,充其量只是一个随从的角色,自己始终雇员身份。当她对办理这些承兑汇票贴现行为存在种种疑问时,老板章某某总是不让她多问,也不让她知道贴现以后的事情。与其是说她参与了本案的涉案承兑汇票贴现活动,还不如说她仅仅是履行一个会计的职务行为而已——按照惯例,企业的票据业务都是由会计去银行办理的。

当另一被告人章安排将部分票据贴现款转给防水材料服务部账户时,让朱某某按照 “清单”还款也是章某某安排的。还款“清单”上面列明的所有债务,都是章所经营的防水材料厂的债务,被告朱仅仅按照章所列“清单”上的债务一一偿还,只是尊照章的旨意而已,不是自己的主观意图。首先,被告章让转入防水材料服务部的资金来源,朱某某并不知情;其次,章某某口口声声对被告人朱某某谎称是与山东几个朋友合伙借来的钱;最后,偿还的是防水材料厂厂里的债务,而非其个人债务。朱某某没有诈骗的客观行为。

从这被偿还的债务来看,这几笔债务尽管其中一位担保人是朱某某,但该债务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但均不是到期的现实债务,其中750万元的借款债务有防水材料厂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享有优先权,在债权人没有实现抵押权之前,我们有理由认为防水材料厂有偿付能力。两笔债权还有另一位担保人。

某某与章某某没有共同犯意,也无从知晓她按照章某某旨意偿还厂里的这几笔债务的真实目的。再说,涉案票据均非朱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取得。

二、虽然部分票据贴现款是被占用了,但这是涉案票据贴现前相关当事人是有约定——即部分贴现款借给章克明湖州明华防水材料厂使用,尽管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借贷合同,其实质是一种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刑法有谦抑性原则,民事案件不能随意刑事化,相关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维权或者取得票款。

刑罚是较严厉的一种惩罚手段, 刑法谦抑的内容表现在刑法的有限性、迫不得已性和宽容性。只有在不得而已之下方可适用之,也就是刑罚的谦抑性原则。被告章克明让被告朱将本案涉案金额的票据贴现款偿还了他所经营的防水材料厂的债务,实质上就与委托贴现人,即持票人形成了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本案相关涉案人员在贴现前均承诺:被告章某某可以使用该贴现款的40%。另一方面,章某某所经营的防水材料厂工厂经营状况良好,销售旺盛,资产与负债基本平衡,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另悉,根据当地发展规划,工厂也即将列为拆迁计划,如果被征用,将会获得一笔丰厚的补偿款。如果工厂不被征用的话,那么,防水材料厂拥有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有偿还能力,并不是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也没有出现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也就是说,如果这部分票据贴现款在承诺归还的期限届满后不能偿还的话,那么,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经追索这些票款。区分有无诈骗的主观意图,应该考察有无实际履约能力、偿还能力等。行为人较初进行的完全是正当、合法的民事行为,并且主观上只是暂时借用今后偿还,尽管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没能按期偿还,甚至失去偿还能力,造成债权人一定经济损失。这也仅仅是民事债务纠纷,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三、公诉机关对被告朱某某诈骗罪的指控,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是根据《刑法》*同犯罪的规定和一般理论指控被告朱的,按照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应当有诈骗的共同故意,特别是与另一被告章克明的一致故意,即需要存在意思联络与沟通,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关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相关卷宗之中并没有证据予以充分证明。被告朱也确实从来就没有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票据贴现款占为己有,她按照章某某的旨意归还了其经营的防水材料厂的债务,主观上,朱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她也没有占为己有的行为表示。因此,朱某某不构成诈骗罪。整个票据贴现过程,仅仅是缺乏与持票人(受害人)达成将部分贴现款借给章某某的防水材料厂的书面借款协议而已,难道没有借款书面协议就构成了诈骗吗?

四、公诉机关对于朱某某的指控,既不符合证明对象要求,也未达到法定证据标准

证明对象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与本案有关的各种问题和事实。根据较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的规定,需要适用证据进行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是被告所实施;(4)被告有无故意,行为的动机、目的等等;(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的事实等8个方面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诈骗罪成立的证明对象至少有三个:(1)有证据证明朱某某有犯罪故意,即证明朱有侵占涉案该票据贴现款的故意;(2)有证据证明朱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3)有证据证明朱用此款偿还了个人债务,但事实上是偿还了工厂的债务;

所以,公诉机关对于被告朱诈骗罪的指控,不符合证明对象的基本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本案中,这一要求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1、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仅以票据贴现款偿还了湖州新明华防水材料厂的债务不能证明被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未得到合理的排除;

3、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证明力必须证明到“必然性”,排除“或然性”;

4、经查证的每一个证据均需具有证明力。

本案中,控方所举大部分是另一被告章某某等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等言词证据显然缺乏证明力。

只有以上各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根据上述分析,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朱某某诈骗罪的指控,从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观和客观四个构成要件上来看,均不能成立。相反,法庭调查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朱某某无罪的事实,依法应当宣判被告朱某某无罪。

法庭最后了我的辩护观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案件发回给检察院不久后,检察院将该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嗣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http://www.huzhouhao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