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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流量:17 发布时间:2025-05-12

刑事律师李广健谈:关于取保候审技巧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李广健 

  取保候审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对于社会危害不是十分严重,或者是过失犯罪的,取保候审就显得很有必要。因为,我国不少地方的看守所,受条件限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并没有严格区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嫌疑人有可能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有严格的要求,不是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能够取保候审。根据相关法律,现将取保候审的相关问题归纳如下: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

4、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逃避侦查,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二、哪些情况不适用取保候审

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2、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3、累犯;

4、犯罪集团的主犯;

5、以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责任追究的等。
三、什么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司法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决定取保候审,也可以是在审查了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后,作出决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两者取其一。

(一)保证人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由于法律对保证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很好地把握,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倾向于交纳保证金的方式。

(二)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保证金数额

1、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律师的实践经验是江浙沪地区由于经济较为发达,起点一般在一万元。)

2、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3、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4、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五、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

审较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七、关于取保候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刑法强制措施中的一个不十分完善的制度,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

1、 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审查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不统一、不一致,有时会致使符合条件的对象不能取保候审;
2、 以取保候审取代侦查、审判,使取保候审对象“后道工序”降格处理,造成嫌疑人过分看中取保候审;
3、 对取保候审后缺乏有效而必要的监管,嫌疑人翻供、串供、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4、 在立法上,公安部、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对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法规和解释,有相互交叉和相互抵触之处,具体应用法律时无所适从。
5、各个地方的公检法对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的标准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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