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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业务范围 › 利用职务收取贿赂,这种刑事犯罪下所签的民事合同是否有效?
产品介绍流量:15 发布时间:2025-05-23

   刑事生效判决认定公司高层收取贿赂,利用职务便利积极插手下属企业业务,并指使下属公司将相关物业租赁给*人以经营谋利,这类涉及贿赂犯罪的民事合同有没有效力?

如果认定为有效,会不会助长贪腐之风,不利于弘扬法治社会诚实信用原则?但有些贿赂行为可能只是提供了交易机会,而未实际影响合同内容,如果对涉及贿赂犯罪的民事合同一概认定为无效,会不会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降低民事法律行为的可预测性,动摇民商事行为主体对法治营商环境的信心?

   基本案情

   2005年,某煤建公司与刘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及原配备整体出租给刘某经营使用。

   2014年,两份刑事判决书查明,煤建公司总经理程某收取刘某的贿赂87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积极插手下属企业业务,指使下属公司将涉案物业租赁给刘某经营谋利。

   煤建公司在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起诉刘某,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物业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严重损害国家和原告利益,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被告立即向其返还涉案土地和房产的租赁经营权并赔偿在此期间的租金损失。

   刘某却辩称,不存在租金过低、损害煤建公司利益的情况,《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贿赂犯罪情形下签订的民事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煤建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煤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改判煤建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刘某于判决送达之日三十天内向煤建公司交还涉案土地和房产的租赁经营权,刘某还需于判决送达之日十天内向煤建公司赔偿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人民币5568532元(扣除10万元租赁保证金)。

  律师释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生效判决已认定刘某通过向程某行贿得以顺利承租煤建公司名下涉案物业并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但是无论是在既往刑事生效判决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一审及发回重审中,均未明确认定该利益是否属于低价租赁涉案物业而获取的非法利益。对于租金损失不明确时,该类案件法律价值的衡平、法律条文的理解及裁判思路等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分析。

  1、贿赂犯罪情形下民事合同效力的价值衡平

  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一直存在“行为违法必然导致结果无效”的简单观点。在本案中,就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以通过贿赂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领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手段,不仅破坏了交易公平和交易安全,还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其合同效力不应得到法律认可,特别是在当前反贪腐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形势下,更应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从重认定刑事责任、从严把握民事合同效力,这样才能遏制贪腐现象,引导社会诚实信用的风向,营造优良的法治营商环境。

  打击贪污贿赂行为是引导社会诚实信用的必要措施,维护交易公平与交易安全是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从法律理念来看,“私约不损公法”,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或约定,成立的前提就是不能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法律所作的禁止性规定。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晰地认识到,绝大多数民事行为均遵从“私法自治原则”,否则由于公法的过度干预,必将挫伤民商事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导致民事行为不可预测,不利于打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我们认为,在贿赂犯罪情形下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不能非此即彼地根据“私约不损公法”或是“私法自治”的倾向性意见而“未审先判”。贿赂犯罪情形下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不同案件中不尽相同,部分贿赂行为会对当事人获取缔约机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贿赂行为是否直接影响民事合同,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受损的结果,不能以“行为违法=结果无效”来一概否认据此签订的民事合同效力,而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贿赂犯罪情形下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判断

  司法实践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一般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上述两项法律依据可以规整到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两个层面。

  主观要素

  二审合议庭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属于民法评价和调整的范围,行贿受贿行为属于刑法评价和调整的范围,二者之间不能混同,要避免以刑法的价值判断代替民法的事实判断;但因刑事取证能力更强,证明标准更高,程序更为严格,刑事证据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能够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故二者又不能完全割裂。

较终,合议庭通过全面审查所涉刑事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认定程某与刘某合意低价租赁物业,且程某介入并影响涉案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较终认定贿赂行为确实属于主观上“恶意串通”。

  客观要素

  贿赂行为是否造成客观损失因案而异,这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造成直接性乃至决定性影响,是本案争议焦点所在。二审合议庭经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说理、煤建公司主动申请,由广州市腾某资产评估及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物业的市场租金进行司法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价格仅为同时期市场价格的43%,而煤建公司自行委托的评估公司所评估出该司租金损失为5568532元,租金仅为同时期市场价格的46%,据此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物业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时期市场价格。

  综上,本案双方行贿受贿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且对合同损失产生决定性影响,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规定的情形,该租赁合同无效,故二审予以改判。

  公司高层收受贿赂后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是否属“恶意串通”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属于实体审理和裁判的事项。即使刑事判决认定公司高层收取贿赂,并利用职务便利积极插手下属企业业务,指使下属公司将相关物业租赁给*人以经营谋利,但刑事判决所认定的贿赂犯罪事实与民事合同纠纷基本事实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判断,民事合同效力并不因犯罪行为而当然无效。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认定上,仍需全面审查证据,并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等民事法律规范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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